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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7-31 18: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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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中长期外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浙江宁波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遵循此办法。


该办法的部分要点如下:


  • 外债定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 管理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

  • 申请条件: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 申请流程: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 规模和用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用途应符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等条件。

  • 变更与撤回: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 风险管理和监管:企业应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等。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企业须对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需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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