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宁夏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宁夏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宁夏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相关政策主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第56号令),其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监管方式: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办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且必须在按照约定的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同时,发改委对企业借用外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应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明确申请主体的范围: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具体的申请主体由之前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调整为“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且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明确申请主体资质: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具体化“债务工具”等范围: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的申报范围为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其中“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而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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