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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基建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8-16 15:38 更新时间: 2024-08-16 15:38

南京基建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解读


下列是南京基建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一、项目前期准备

  1. 土地取得方式

  2.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其它公益性项目。

  3.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居住、商业和其它经营性用地的项目;通过招拍挂途径取得的工业类项目。

  4. 建设单位已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一些改、扩建项目,少量新建配套项目。

二、相关规划要求

  1.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2.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提供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并标明项目拟选址位置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按规定需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4.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5.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6.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 建设单位已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8.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施工设计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 对于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建成并且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不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并且不提高容积率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0.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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