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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南通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8-16 14:58 更新时间: 2024-08-16 14:58

解读江苏南通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以下是江苏南通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一、适用对象

  1. 商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其开展境外投资参照企业执行),通过新设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但非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机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能办理备案手续;自然人境外投资也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汇局负责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2. 发改委: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等。

  3. 外汇管理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二、审批机构及权限

  1. 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 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三、办理条件

  1. 商务部门: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相关办法所列情形。不予备案的情形包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核准情况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以及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2. 发改委:项目备案表或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不予备案的情形是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或政策、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3. 外汇管理局: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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