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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办理条件一览
发布时间: 2024-06-28 14:59 更新时间: 2024-06-28 14:59

福建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办理条件一览


福建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办理条件一览


福建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办理条件一览


福建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具体如下:


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

  • 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良好: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 外债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外债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且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中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 此外,判断是否属于需要备案的外债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包括债券、商业贷款和股东贷款等)均需办理备案登记;

  • 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可能也需办理备案登记。尽管2044号文提到的需备案的外债发行主体仅包括了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但在实践中,对于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发改委可能要求办理外债备案手续;

  • 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 企业通过自贸区FTN账户借用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 企业向自贸区支行申请的离岸资金(本币、外币都适用)1年期以上商业贷款,需按照《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文)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 一年期以上的境外融资租赁,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 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向境内银行/内资企业举借一年期以上外币贷款,不需要办理外债备案登记。


  • 对于一些特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发改委可对其试点开展集团及子公司整体外债规模管理。在此种管理模式下,在整体外债规模备案后,集团内子公司在已备案的外债规模内发行外债时,无需再逐笔办理外债备案。但需关注集团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整体外债规模申请时,是否已将集团内所有子公司纳入了拟发行外债主体的范围,如有一些子公司在集团提交外债规模申请中未被纳入拟发行外债主体范围,则在该子公司后续发行外债时,还需集团与发改委就该笔外债备案的办理做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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