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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宿迁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美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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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江苏宿迁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一、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内企业投资新设或者并购的形式对外投资,需要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 2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境外投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或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需限制企业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非敏感类项目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中方投资额指的是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三、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商经〔2014〕933 号)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江苏省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中方协议投资额 1 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 1 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境外投资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办理备案前,可进入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站,搜索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新设备案” 进行办理。

此外,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通常还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

境内公司成立时间zui好满一年以上,以提供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公司具有盈利,净资产和境外利润应大于对外投资额;

境内公司的业务不能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业清单;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股东的背景和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和真实;

需要提供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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