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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注意事项--美态国际

更新时间
2024-08-19 11: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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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关于江苏宿迁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注意事项:


  1. 需办理备案的外债范围:

  2.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包括债券、商业贷款和股东贷款等)均需办理备案登记;

  3. 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发改委可能要求办理外债备案手续;

  4. 对于开展集团及子公司整体外债规模管理试点的大型企业,需关注集团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整体外债规模申请时,是否已将集团内所有子公司纳入拟发行外债主体的范围。如有子公司未被纳入,其后续发行外债时,还需集团与发改委就该笔外债备案的办理做进一步沟通。

  5. 接收备案申请的机构:所有外债备案均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具体提交至政务大厅(2 号窗口),也可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国家发改委政务大厅 2 号窗口。

  6. 备案申请时点:“事前” 指发行债券前。对中长期贷款类外债,可先签署有关协议,但需在提款前完成备案。

  7. 申请材料及格式要求:

  8. 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内容。

  9. 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10. 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会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企业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11. 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12.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13. 登记证明的有效期:《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

  14. 发行后信息报送: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15. 变更申请: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发生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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