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范围:
适用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这里的 “控制” 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债务定义: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申请条件:
企业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审核流程:
提交申请: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
受理审查:审核登记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若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补齐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
资金用途规定:
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资金用途须符合 “五不” 条件,即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变更与撤回申请:
变更申请: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企业补充披露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撤回申请: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风险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责任:企业应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合理选择金融市场工具有效规避和对冲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
监管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优质企业政策支持:
优质企业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中关于申请条件的基本要求,且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 - 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对优质企业的支持体现在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申报、审核流程简化(如对部分资料暂不齐全的情况可 “容缺办理”)等方面。同时,相关部门会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统筹考虑,适时调整 “优质企业” 的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