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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基建企业发改委立项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
2024-08-22 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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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原用地性质,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上市,且能够自行平衡资金的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条件的除外),可由企业自主立项。同时,基本建设项目报市计划部门备案,技改项目报市经济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2. 各区计经局可自行审批区属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1000 万元以下),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由市安排资金的非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有特殊规定和西湖风景区内等的投资项目除外);以及外资总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下,属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进口设备和进出口商品配额的项目。其中滨江区的投资项目,其立项审批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上立项批文工业技改项目抄报市经济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抄报市计划部门备案。

  3. 各类建筑装修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立项。

  4. 不属于上述 1、2、3 类的其他投资项目,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区计经局、市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基建项目)或市经济部门(技改项目)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包括外地进杭企业及本市个私企业)直接报市计划部门、市经济部门审批。

  5.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年度土地开发计划,项目单位在通过建设用地公开招投标、拍卖或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报市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6. 市属外商投资项目及区属 1000 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区计经局、市各主管部门审核后,基本建设项目报市计划部门、技改项目报市经济部门审批立项。外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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