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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8-01 15: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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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月5日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监管方式: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并在约定的提款前完成,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发改委对企业借用外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2. 明确申请主体的范围: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具体为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3. 明确申请主体资质: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4. 具体化“债务工具”等范围:申报范围为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5.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也适用: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情况需按规定进行申请。“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

  6. 规定企业借用外债用途: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同时规定,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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