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企业办理 FDI 政策新动态
发布时间: 2024-09-05 13:38 更新时间: 2024-09-05 13:38
2024 企业办理 FDI 政策新动态
2024 年企业办理 FDI 的新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和解读: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
发布主体与时间: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发布,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
主要影响: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统一并更新了相关业务的操作标准和要求,为企业办理 FDI 外汇相关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往文件所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确保了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这一政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生效时间: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备案要求: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zongju规定的其他主体应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前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之前完成备案;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后设立登记的备案主体,则应在设立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备案。“受益所有人” 通常指zui终持股 25% 以上的自然人,如果存在复杂的股权或合伙权益安排,则需要结合办法中的其他条件(收益权、表决权、实质控制)加以判断。备案时需要填报受益所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等)、股权结构相关信息等。这一规定加强了对企业背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管理,有助于防范潜在的风险和不规范行为。
五年过渡期相关变更(备案)登记:
针对对象:《外商投资法》已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照 “外资三法”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具体要求:这些企业需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相应的变更(备案)登记,使之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一致。企业可结合成立时间、企业类型(营业执照上是否带有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等字样)、组织机构(zui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是否与《公司法》不符)等因素判断自己是否属于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企业范围。这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的重要过渡性规定,确保企业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合规运营。
财税领域支持政策: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适用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在源泉扣缴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适用协定优惠的,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未提交报告表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内税收法规扣缴,事后再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对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且符合有关税收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联系国家税务zongju国际税务司提交相关信息,通过国税zongju、结算机构、上市公司信息共享,zui终由上市公司按优惠规定进行扣缴和派息,相关境外机构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报告表,但需注意充分留存相关资料以应对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此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已启动修订,预计官方后续将发布修订版向公众征集意见,这将为外商投资提供更明确的产业导向和优惠政策依据。
数据流动等合规要求:
规定文件:国家层面发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
主要内容:对数据跨境流动条件和出境安全评估范围等做出规定,明确了豁免申报的情形,并赋予了自贸区制定 “负面清单” 的权力,对于清单外的数据,可以自由跨境流动。目前天津自贸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已发布相关清单,预计其他自贸区、北京、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也将探索发布相关清单。这对于涉及数据跨境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需要关注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数据流动的合规性。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方式调整:
调整时间: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
具体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贸易企业名录登记行政许可,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办理方式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这一政策优化了名录登记流程,有效降低了企业的 “脚底成本”,为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业务提供了更加高效自主的外汇服务体验。
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便利化:自 2024 年 6 月 3 日开始实施,放宽了相关资金的支付使用限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再投资和境外上市后的资金运作提供了更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