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8-21 13:39 更新时间: 2024-08-21 13:39
山东菏泽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的解读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
境外投资是指山东省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等权益、自然资源勘探等特许权、基础设施权益、境外企业或资产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或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情形。
二、备案的范围
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或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需限制企业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非敏感类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山东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山东省菏泽市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三、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有关文件,并同步将备案材料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属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有关文件,线下同步报送纸质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省属企业,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提交。
对于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受理。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或权限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系统将受理结果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中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或政策、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四、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属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已备案的项目,发生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五、申请条件
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即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难以通过审批。
需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如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会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应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六、申请流程
菏泽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向商务厅和发改委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
准备境内企业各项材料文件。
商务厅和发改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办理时限方面,核准类 20 个工作日,备案类 7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