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宿迁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美态国际
解读江苏宿迁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美态国际
解读江苏宿迁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美态国际
下列是江苏宿迁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
审核形式升级:企业举借中长期外债的审核形式由备案登记制升级为审核登记制。
审核时限拉长:发改委受理外债登记申请后的审核时限从 7 个工作日延长至 3 个月,并且企业根据发改委发送的补齐补正通知对申请资料进行补齐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 3 个月的审限内。
明确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具体的申请主体由原来的 “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 调整为 “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且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新增企业资质要求: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具体化债务工具范围: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的申报范围为 “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债务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gaoji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而 1 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明确境外间接举债的适用情形: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属于该办法的管理范围。“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 / 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 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调整资金用途限制条件:删除了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资金用途限制;新增了 “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威胁、不损害我国的信息数据等安全” 及不得用于 “投机、炒作” 的要求;调整了转借限制,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应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企业还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结合实际需要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合理选择金融市场工具有效规避和对冲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完善处罚机制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处罚措施,包括约谈、公开警告、限期改正、撤销已获得的《审核登记证明》等。同时明确处罚措施适用的对象为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此外,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zhuanye机构和人员需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若明知或应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借用外债而为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或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改委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欢迎您来咨询美态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