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6 号):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证明》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应于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企业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审核登记制: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登记制度由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核登记制。企业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获得《外债登记证明》,这是企业合法借用中长期外债的重要凭证。审核时限拉长至 3 个月(受理后的补齐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适用范围:涵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贷款等债务工具,且债务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同时,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
资金用途:明确规定外债资金用途的 “五不” 范围,即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风险管理与信息报送: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规主体的相关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 号):该通知是 2015 年发布的政策,其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了便利。不过,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后,此通知已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对优质企业规定了相关财务指标要求,如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 - 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