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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泰安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8-20 11: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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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关于山东泰安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一、适用范围

《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指的境外投资,是指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企业(不含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称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等权益、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基础设施相关权益、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等;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或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二、管理方式

  1.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根据国际条约等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需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山东省内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山东省内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三、备案程序和时限

  1.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并同步将备案材料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2. 属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线下同步报送纸质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省属企业,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提交。

  3. 对于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受理。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或权限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系统将受理结果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

  4.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中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或政策、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四、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1. 属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2. 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 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五、申请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项目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相关部门):

  1. 备案类企业: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扫描电子版;

    2.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电子版;

    3. 将扫描的电子版上传至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2. 核准类企业:

    1. 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函(核准投资的企业需提供);

    2.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境外投资申请表》;

    4.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7. 所需材料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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