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类管理:根据投资主体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例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内资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核准制相关规定: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一些特殊项目,如民用飞机制造项目,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备案制的范围: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需注意,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需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部分项目的特殊要求:
铝类项目:稀土铝合金项目属于稀土深加工,需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且拟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并按核准要求完善各项前置条件。
建设电厂配套的铁路专用线:使用政府投资的,需按审批要求在省发改委履行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阶段性审批工作,并在可研阶段完成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相关前置性手续的办理;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在相关前置性手续完备后由省发改委进行核准。
加油站项目:根据投资主体区别对待,政府投资应实行审批制,内资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外资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部分地区有当地具体情况,可向当地发展改革委咨询。
甲醇汽油项目:不在投资项目目录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采用备案管理,具体可向当地发改部门咨询。若生产工艺是甲醇和汽油调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考虑成品油系统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垃圾电厂:在前置手续合法完备的前提下,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由项目所在地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核准。目前要求进场垃圾能达到 500 吨 / 日及以上,炉型原则上推荐采用炉排炉型。
码头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按审批权限由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其他码头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水泥石灰岩矿开采:不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核准范畴,可由属地市或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需提交地质矿产等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此外,该类项目主要服务于产能过剩行业,应慎重决策。
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由于其涉及的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医疗废物” 类别,“企业投资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核准” 已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水煤浆制品及集中供热项目: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虽未列入江苏省政府核准目录,但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需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新建以煤为燃料(包括水煤浆)的锅炉供热项目须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相关要求,并符合地区热电联产规划。
精糖加工项目:内资项目可在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资项目投资规模 1 亿美元以上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白酒生产项目: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