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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8-16 14: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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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关于江苏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


  1. 外债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gaoji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2. 审核登记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 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

  3. 申请基本条件:

  4.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5.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6.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7. 申请流程: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受理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8. 资金用途: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9. 证明有效期:《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

  10. 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企业须对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zhuanye机构和人员需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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