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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8-15 1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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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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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下列是河南洛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一、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各类金融和非金融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等特许权;获得境外基础设施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

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管理职责

投资主体依法享受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对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投资主体原则上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三、项目核准和备案

  1.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和项目性质区分,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项目,其核准或备案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主体开展的敏感类项目进行核准管理。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具体范围有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主体开展的部分非敏感类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3. 省发展改革委对投资主体属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进行备案管理。非敏感类项目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中方投资额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4. 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附具相关文件(如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追溯至zui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zui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

  5.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备案表时,应同时将项目备案表和有关附件提交投资主体注册登记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6.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备案申请。对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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