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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
2024-07-03 1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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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注意事项包括:


  • 明确备案范围: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外贷款和跨境直贷)等,需办理备案登记。需注意,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包括债券、商业贷款和股东贷款等)均需办理备案登记;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发改委也可能要求办理外债备案手续;对于开展集团及子公司整体外债规模管理试点的大型企业,需关注集团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整体外债规模申请时,是否已将集团内所有子公司纳入拟发行外债主体的范围。

  • 选择申请机构:自2020年11月1日起,所有外债备案登记均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具体提交至政务大厅(2号窗口),也可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国家发改委政务大厅2号窗口。

  • 把握申请时点:对发行债券类外债,“事前”指发行前;对中长期贷款类外债,可先签署有关协议,但需在提款前完成备案。

  • 提交材料要求:需提交申请报告及发行方案,包括发行人基本概况、业务与财务情况;外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外债发行方案,概要需包含发行人、规模、类型、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对象、还本付息、担保及评级计划(如有)以及董事会决议等,还要说明外债资金用途和偿债保障措施;外债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发行预期及时间表等。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另外,除继续要求借用外债主体和担保主体提供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报告外,申请主体也需要提供该项财务报告;就企业过往中长期外债申请情况,除继续要求提供过往中长期外债获批文件及相应额度使用情况外,还需要提供信息报送情况;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针对新申请事项及变更事项申请,申请材料目录中均要求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 确保材料真实: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注意外债用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中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 关注登记变更: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发生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遵守时间规定:企业应当在外债形成或者变动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及时进行报送:外债(包括贷款类外债)发行后,需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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