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3051530535

发改委外债新规出台,外债备案登记重大变化

发布:2024-04-23 16:04,更新:2024-04-23 16:04

发改委外债新规出台,外债备案登记重大变化


据财联社1月11日消息,国家发改委于1月10日发布第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此次外债管理办法在登记制度、条件、资金用途、风险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均有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在登记制度方面,外债备案登记制已转为审核登记制。在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较2044号文新增了企业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不存在犯罪和违规情形等规定。正式稿则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取消了“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这一条件。在资金用途方面,由“2044号文”的“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外使用”转为正式稿明确规定的“五不”范围。同时,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除外条款,市场人士指出,这在实质操作上扩大了外债用途,减少了外债使用限制。在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由审核机构转为发行人自身。在法律责任方面,此次外债管理办法明确了将追究违规主体的相关责任,同时在违规惩戒措施中删除了“或暂停其开展或参与企业外债业务”,给予了企业和中介一定容忍度。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星光视界中心
  • 电话:13051530535
  • 业务经理:孔德翔
  • 手机:13051530535
产品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