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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3

浙江湖州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及依据

从 2018 年 3 月 1 日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二、涉及的备案核准部门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

三、备案机关及权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对于湖州企业,如果中方投资额在 3 亿美元以下,其境外投资备案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此外,中方投资额 10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继续委托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实行备案管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 号)精神执行)。

四、备案相关要求

项目备案需要的材料通常包括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境内主体公司的股权架构图、审计报告等。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五、其他注意事项

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不再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确认函。

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手续的zui晚时间要求: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zui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即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加强境外投资监管: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对于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含)至 3 亿美元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省发展改革委。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所有由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违规情况的处理:在浙江省的境外投资主体涉及违规的,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处理。

按照 ”zui多跑一次” 改革要求,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网络系统申报,即投资主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相关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不需要各级发改部门层层转报,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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