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北京食品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北京食品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北京食品企业发改委立项的相关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
根据《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备案机关: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备案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备案原则: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申请与决定: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在项目实施前到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相关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同意予以备案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后续手续:项目备案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市政、质量技术监督、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后续手续。
有效期:《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申请延期,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自动失效。
重大变化: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建设地点变更、主要建设内容或性质变化、建筑面积变动超过原备案面积30%或5000平方米、投资主体变更等),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备案申请,原机关根据情况重新办理手续。
违规处理:未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擅自开工建设,已办理备案手续但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备案手续的,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出现第三种情形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销《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对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越权或违反相关规定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信息管理: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汇总备案项目信息,并在条件成熟时推行网上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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