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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9

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以下是对《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一些政策解读:


一、总则


明确办法制定依据:为规范和引导吉林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界定境外投资概念:指吉林省境内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以各种方式获得境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获得境外土地、自然资源、基础设施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企业,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及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

强调投资主体自主权和责任:投资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决策权,同时需自担风险,并履行备案等手续,报告相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在省政府规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明确备案方式:投资主体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网络系统履行备案手续、报告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可用纸质材料提交。


二、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投资主体可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等。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配套措施,为投资主体提供宏观指导。

及时了解和发布国际投资形势、境外投资数据等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协调,开展对外推介和洽谈活动。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直接投入资产等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投资主体是本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或本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内乱、受国际条约限制以及其他敏感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具体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投资主体可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征求其他方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各方投资额相等的,协商一致后由一方申请。

对项目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可参照相关规定对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备案表及有关文件。

备案机关在收到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备案表后予以受理,如有欠缺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如需凭证,可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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