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
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例如,在境外设立新的子公司、收购境外已有的企业股权等,以此来实现对境外企业的控制或参与经营管理。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一般来说,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更容易通过审批。如果成立时间不满一年,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导致较难通过审批,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母公司有注资等情况可具体分析。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企业需要明确境内股东或合伙人的背景信息,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定性。
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例如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境外投资项目具有真实性,企业需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来证明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价值。
财务要求:
zui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以证明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定性。
净资产回报率zui好高于 5%,越高越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效率。
资产负债率zui好低于 70%,越低越好,有助于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
符合敏感项目规定:
投资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等。
不涉及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也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