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申请: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也可使用纸质材料提交(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网上申报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受理:
审核登记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若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企业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审查: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登记与后续事宜:
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