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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
2024-07-25 18: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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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浙江杭州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指南


浙江杭州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指南


浙江杭州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指南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企业外债备案登记是国家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跨境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跨境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杭州企业在进行外债融资前,需全面了解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外债管理政策,确保融资活动合规合法。


二、适用范围


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贷款等债务工具且债务期限在一年以上,通常需要办理外债备案登记;红筹架构的企业(包括境内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 1 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也需办理备案登记;企业通过自贸区 ftn 账户借用超过 1 年的外债,或向自贸区内银行支行申请 1 年期以上离岸资金商业贷款,同样需要备案登记。


三、申请条件


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3.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

  2. 营业执照副本;

  3. 法人身份证明;

  4. 借款协议;

  5. 资金用途说明;

  6. 还款能力证明;

  7. 外债备案审批表;

  8.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可在审核登记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获取);

  9. 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10. 除继续要求借用外债主体和担保主体提供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报告外,申请主体也需要提供该项财务报告;就企业过往中长期外债申请情况,除继续要求提供过往中长期外债获批文件及相应额度使用情况外,还需要提供信息报送情况;若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到多家担保主体,申请报告中需要逐一详细描述。

  11. 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12. 提交申请: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交:

  13. 线上申请: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申请,按要求进行数字签名,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4. 线下申请:前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地点,按照现场指引提交纸质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

  15. 审核受理:

  16. 审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7.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会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企业如需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可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18.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19. 如有需要,补齐补正: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20. 领取证明: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获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21. 后续手续: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


  1.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

  2.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 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4. 企业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需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5.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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