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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企业发改委立项新规政策——美态国际

更新时间
2024-07-08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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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企业发改委立项的规定可能会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执行。一般来说,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需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不过,具体的新规政策可能需要关注北京市房山区发改委的官方通知、相关文件或公告。你也可以直接联系房山区发改委,以获取准确和新的信息。


另外,北京市曾发布过一些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的政策文件,例如《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其中部分要点如下:


  •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 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 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在项目实施前到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相关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同意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取得通知书后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通知书自动失效。

  • 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备案申请。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建筑面积变动超过原备案面积30%或5000平方米;投资主体发生变更;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 应办理立项备案而未履行手续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

  • 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监管。企业有未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擅自开工建设、已办理备案手续但实施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又未重新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项目备案手续等情形之一的,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出现第三种情形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销《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管理行为的监管。对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越权或违反相关规定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经确认可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汇总备案项目信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行网上备案,并将准予备案的项目和不予备案的项目,依法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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