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规模:企业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外债期限:外债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需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外债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外债币种:应当与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相匹配。
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中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企业应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合理选择金融市场工具有效规避和对冲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企业需按时报送外债相关信息,包括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