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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办理FDI相关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 2024-10-23 15:46 更新时间: 2024-10-2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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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办理FDI相关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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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资鼓励政策:

  2. 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 头企业在哈尔滨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zui高奖励金额 3000 万元人民币。

  3. 对跨国公司在哈尔滨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 3000 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zui高奖励金额 3000 万元人民币。

  4. 对在哈尔滨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 200 万美元的,给予开办补助 100 万元人民币。

  5. 资金到位奖励:在哈尔滨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 2% 予以奖励,zui高奖励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

  6. 高能级项目奖励:

  7. 特殊贡献奖励: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项目,康养旅游、物流、新经济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 “一项目一议” 方式奖励。

  8. 申报条件政策:

  9. 外资项目是指在黑龙江(哈尔滨属于黑龙江省)登记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增资项目是指 2021 年 1 月 1 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10. 合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11. 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12. 同一投资主体在黑龙江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黑龙江省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

  13. 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 良 记 录。

  14. 审核与管理政策:

  15. 申请企业于每年 2 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哈尔滨)商务(招商)主管部门。

  16. 市商务(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市场监管、外汇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于 3 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

  17.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复审。

  18.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初审及复审意见进行zui终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19. 审核程序:

  20.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通过黑龙江省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统筹解决。

  21. 监督管理:已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黑龙江省、不减少注册资本。对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限期退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2. 信息报送与登记政策:

  23.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时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未按要求报送的企业,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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