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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4-08-22 14:02 更新时间: 2024-08-22 14:02

浙江台州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注意事项


  1. 申请主体: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2. 申请时间:需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对于中长期贷款类外债,可先签署有关协议,但需在提款前完成备案。

  3.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借用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内容。除继续要求借用外债主体和担保主体提供zui近三年及zui近一期财务报告外,申请主体也需要提供该项财务报告;就企业过往中长期外债申请情况,除继续要求提供过往中长期外债获批文件及相应额度使用情况外,还需要提供信息报送情况;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相对应,申请材料目录中补充了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针对新申请事项及变更事项申请,申请材料目录中均要求zhuanye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4. 资金用途: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及信息数据等安全、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5. 审核期限: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6. 证明有效期:《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

  7. 信息报送: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8. 法律责任: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zhuanye机构和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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