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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8-20 14:10 更新时间: 2024-08-20 14:10
山东聊城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解读
一、商务部门:
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准予备案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以备案的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核准情况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二、发展改革部门: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备案的条件:项目备案表或附件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符合法定形式、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
不予备案的情形: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境外投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若涉及国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中央企业参股地方企业,地方企业股份占比大,由地方企业在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局(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中央企业股份占比大,则由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备案。
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需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并注意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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