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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7-31 11:37 更新时间: 2024-07-31 11:37

上海松江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上海松江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上海松江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上海松江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的相关政策主要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1.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如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3. 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3.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4.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5.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6.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7.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8.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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