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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7-03 10:22 更新时间: 2024-07-03 10:22

2024年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2024年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2024年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截至2024年7月,现行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于2017年12月26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公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


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具体内容如下:
章 总则
条说明了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等。第二条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定义及主要包括的情形,并对企业、控制等概念做出解释。第三条规定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第四条明确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履行的手续及相关义务。第五条强调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六条指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第七条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通过其履行相关手续,同时也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 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表明投资主体可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等。第九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提供宏观指导。第十条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相关信息以提供服务。第十一条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等。第十二条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职责。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节“核准、备案的范围”中,第十三条说明了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并明确了敏感类项目所包含的情形以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定义。第十四条规定了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非敏感类项目,并对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或地方企业的备案机关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说明了中方投资额的定义。第十五条要求投资主体可就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相关机关应及时告知。第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的核准、备案申请方式。第十七条明确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可参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核准的程序和时限”中,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第十九条说明了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二十条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可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或自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第二十一条明确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且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凭证的可自行打印或要求出具。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第二十三条明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确有必要的可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经同意可延长,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可采取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第二十五条明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六条要求投资主体向核准、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第二十八条表明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主体,发展改革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说明了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明确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咨询评议的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做出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材料,有虚假、误导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为附则的其他内容。


此外,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并施行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对境外投资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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