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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解读--美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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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浙江金华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的解读:

审批方式: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不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如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国办发〔2017〕74 号文规定的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

非敏感类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其中,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中方投资额 10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继续委托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实行备案管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 号)精神执行)。

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对于核准 / 备案项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投资主体通过其境外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含)至 3 亿美元非敏感类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而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将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违规情况的处理:在浙江省的境外投资主体涉及违规的,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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