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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1

山东青岛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解读


一、申请条件

企业应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包括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中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审核登记的监管方式

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办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且必须在按照约定上午shouci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借用外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应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三、申请主体的范围

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具体的申请主体由原来的 “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 调整为 “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且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但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的情况也适用此政策,即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的界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 / 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 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四、外债审核登记中 “债务工具” 等范围

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的申报范围为 “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债务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gaoji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而 1 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五、外债用途规定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相关条件。同时,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外债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六、申请时间和办结时限

企业应在借用外债之前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完成审核登记手续。目前,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办结时限由原来的 “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调整为 “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受理期仍保持为 5 个工作日)。

七、线上申请要求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应询反馈等均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发建设的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办理。企业应高度重视线上填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确保相关申请、补齐补正、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应询反馈等材料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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