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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镇江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19

解读江苏镇江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一、审批部门及权限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 10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三、商务部门审批

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境外投资证书。企业通过商务部建立的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对外投资批准证书》。

企业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通过 “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相关单位一般会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四、发改部门审批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管理。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需要分别在国家、江苏省两个网站进行申报。除了在系统上填报信息,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项目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必须是带企业发文号的红头文件);

其他附件材料: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五、外汇登记

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时,应说明资金来源情况,投资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办理流程如下: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省级外汇管理分局应在 20 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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