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常德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为湖南省商务厅制定的《湖南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
指在湖南省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三、管理方式
省商务厅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情形: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及商务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或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四、办理程序
备案情形:企业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如实、完整、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核准情形:企业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境外投资申请表》(需登陆“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核准境外投资须由省商务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省商务厅在受理企业核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务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予以受理。
商务部自收到省商务厅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由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委托省商务厅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商务部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多个企业共同投资: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企业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时,须将申办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五、注意事项
企业应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zui终目的地,由原备案或核准的部门为每个zui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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