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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12

湖北咸宁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监管方面:

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2年内未开工建设,如需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且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zui长不得超过1年 。

核准机关应对其核准的项目实行全覆盖监管,在项目开工后至竣工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核查。


处罚方面(部分情形):
对于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备案制相关政策要点(部分)

适用项目范围: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监管方面: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前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不再继续实施,应当告知备案机关,并撤回已备案信息,撤销项目代码。如果既未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备案机关予以告知后,经提醒5个工作日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在线平台中该项目备案信息,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可列入异常名录并公开。

备案机关根据企业报送的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表进行在线监测。对备案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至竣工前,应当抽取不低于10%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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