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主体与方式:
商务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采用 “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的方式。主要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不含金融类型企业)。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限制类型外,一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央企境外投资项目则由国家商务部备案,部分地区备案权力已下发到市级。若同一境外投资项目有多个中方投资企业,由投后持股比例较大的中方投资企业牵头进行备案。《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 2 年,自领取之日起 2 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发改委: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行业的纳入核准管理,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中方投资额的定义以及不同投资额对应的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与投资主体: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投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但对于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也有相应的监管要求。
审核关注重点:
境内企业运营情况:监管机构会从企业成立时间(通常需成立满一年以上)、经营范围(与拟投的境外项目是否匹配或具有相关性)、经营状况(是否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境内股东 / 合伙人情况(各股东 / 合伙人均需资信良好)、投资领域等多个维度考量境内企业,确认其具备与申报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真实投资能力。
投资资金来源:关注资金是否真实合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借款、募集资金、权益性资产出资等,针对不同的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在核查方式和关注点上各有侧重。
境外投资项目:关注项目的真实性及资金出境后的去向,要求境内企业提供资金出境的具体使用计划,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境外投资活动,对于敏感性行业及领域持谨慎态度,对于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则关注其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优化的意义。
特殊情况限制:
限制在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不允许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如无法说明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来源)。
对涉及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限制。
备案流程相关:
一般包括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 500 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等环节。办理周期通常为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取决于商务部门审核的速度和资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