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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解读--美态国际

更新时间
2024-08-22 1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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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关于浙江宁波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的解读:

一、涉及的政府单位和审核流程

主要涉及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等部门。境外投资审核流程主要分为:内部决策 —— 发改委、商务部申报 —— 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二、备案制和核准制

一般根据投资金额大小、行业、国家等因素,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非重大金额投资或非敏感性投资适用备案制,履行备案手续即可;核准制则需要有关部门对是否允许做这类投资进行核准。

1. 发改委

(1)适用核准制的条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情形。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

核准机关为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2)适用备案制的条件:核准制以外的投资项目。

备案机关分为国家主管机关与地方主管机关(工作有划分)。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央企(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地方发改委负责 3 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需注意的是,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并且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另外,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2. 商务部

商务部 2014 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与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综合来看,敏感国家和行业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 “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相关通知,商务部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等。其中中方投资额等值 3 亿美元(含 3 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与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或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以及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等属于重点督查项目。

3. 国资委(央企适用)

地方国企按照地方国资委相关文件办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报国资委审核,对于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对于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企业有关决策文件;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项目融资方案;项目风险防控报告;其他必要的材料。

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中央企业要制订自己的负面清单,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更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一定要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要求与其他央企合作,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其中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备案条件

  1. 申请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核准情况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1.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 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3. 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公司财务报表。

  4.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 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6.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7.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8. 第三方出具近一年投资主体审计报告。

  9. 投资主体新一个月的财务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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