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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东营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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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东营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下列是山东东营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一、适用对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该办法执行;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办法办理,但在境外设立机构则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能办理备案手续;自然人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汇局负责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权限

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 1000 万美元及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及以上的,报商务部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三、办理条件

商务部门:申请人条件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核准情况、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等情形的,不予以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符合法定形式、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若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则不予备案。

外汇管理部门: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四、申请材料(以商务部门要求为例)

企业开展特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办法中不予核准情形的说明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核准程序

商务部门:

企业开展需报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不予核准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 1000 万美元及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企业开展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 “系统” 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 “系统” 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六、变更和终止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相关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七、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中华”“国家” 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企业还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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