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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美态国际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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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从2018年3月1日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综合服务,完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执行;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相关办法办理,但在境外设立机构则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能办理备案手续。

国内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属于商务部管理范畴,可进行备案,但应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

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地方企业股份占比大,由地方企业在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局(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中央企业股份占比大,由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备案。

三、外汇管理部门: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外管局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权下放给了银行。规定取消了某些外汇登记和外汇备案手续,同时取消了境内外投资的年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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