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企业需要办理外债备案登记?
哪些情况下企业需要办理外债备案登记?
哪些情况下企业需要办理外债备案登记?
当注册于深圳市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时,需要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这些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企业中长期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需注意,借用外债的境内企业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如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另外,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需符合相关规定,如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应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借用外债前”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提款)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也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动态,并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以确保外债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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