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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办理涉及哪些部门?
发布时间:2024-11-26
外商直接投资办理涉及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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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目前,申请 FDI 投资备案和 FDI 外汇登记主要由外资委、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审核。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核准或备案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前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如宾川县实施机关为宾川发展和改革局。在广州市,对全市现有的 46 个外商投资审批部门进行重新确认,保留为 27 个,撤销 19 个。保留的审批部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政府行政部门或由市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必须有健全的审批处室,并配备熟悉国家有关利用外资政策、法规的人员;有经市培训并考核合格,持《外商直接投资审批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批人员。无审批权的部门所属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属委、办转送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私营企业协会申请并转报广州市相关部门受理,也可向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属行政区域的外经贸审批部门申请,由其在审批权限内审批或转报受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企业应向银行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核准通知书(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以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等材料;除另有规定外,无需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批或备案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外汇登记所需信息的,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等,核对企业本次申请外汇登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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