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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01

海南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海南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海南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中,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按照要求分别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申请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有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

商务部门的核准/备案:

核准/备案依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备案途径: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上项目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备案;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核准/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核准/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自行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中事后监管: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企业应当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开展报告。

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

核准/备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备案途径: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核准/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投资主体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我要申报”栏目下点击“境外投资”,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登录后选择相应的核准/备案方式进行申报。对于核准项目,需提交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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