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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31

浙江宁波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浙江宁波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浙江宁波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相关政策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等特许权;获得境外基础设施相关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相关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备案机关:


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包含3亿美元)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改委备案(投资额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证券、实物、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以及融资和担保综合)。


具体来说,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负责央企,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地方发改委负责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负责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商委负责地方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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