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指南
山西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指南
山西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指南
山西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可以参考以下指南:
一、外债备案登记的重要性
根据《外债管理条例》,企业对外借贷资金或发行债券,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并报送有关部门,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流动和有效利用,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二、备案登记审核流程
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企业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网络系统,向其提交备案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外债基本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信息。
备案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查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企业备案登记,发放《审核登记证明》。
三、申请条件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
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
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内容获取。
五、审核时间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六、其他注意事项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对于属于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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