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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20

境外投资备案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以下是境外投资备案的一些注意事项:


境内主体企业要求:境内公司好成立满1年以上,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5%,资产负债率好低于70%,审计报告不能亏损(净资产大于投资额)。

项目审核:根据项目敏感与否、投资金额大小不同,审核的方式也会不同。敏感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资金证明:一般情况下,发改委备案和商务部(厅)核准可以同步操作进行,递交的材料一定要实行预提交制。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自2016年11月以来,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愈加严格,相关审批部门需要境内投资企业提交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通过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项目进行审批。

申报时间: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对外签署具有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者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有效期: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法律责任: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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