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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快讯:2024年境外投资备案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3

跨境快讯:2024年境外投资备案新规定


2024年境外投资备案的新规定如下:

• 备案登记制转为审核登记制:根据发改委第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制已转为审核登记制。

• 明确资金用途:“征求意见稿”较2044号文新增了企业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不存在犯罪和违规情形等规定。正式稿则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取消了“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这一条件。

• 备案条件:

•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好低于70%。

• 备案材料:

•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 投资主体身份文件,如营业执照等;

•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自决议;

• 证明投资护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 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构架协议等文件;

•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备案流程:

• 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 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 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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